《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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