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变更一般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的履行,公司仍然应当以自身财产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地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情形
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情形如下:1、应当行使表决权时,拒绝行使;2、利用行使知情权,窃取商业秘密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3、其它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连带清偿责任如何认定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不连带的有限责任,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为:
1、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地位,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2、具有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