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