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2、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3、破产原因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4、破产原因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件的认定和适用。5、企业法人解散时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原因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