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