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二)符合人民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法律依据:《人民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第 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一)、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五)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人民、人民的司法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