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