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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担保人 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 债务人 追偿: 1.为履行保证 债务 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 证人 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 的情形, 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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