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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金额立案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具体查看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人民、上海市、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一般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但有符合规定情形的还是3000元

一、上海户口放开

基于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趋势,以及上海所面临的人才不足和各地人才竞争形势,对上海居住证转户籍人口提出一个基本的设计框架””。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或许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一)非沪籍应届生落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评分指标包括:最高学位和学历、毕业学校、学习成绩、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用人单位要素分等。今年进沪就业申请户籍的标准分为72分。

(二)居转户方式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

(1)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的一个平均工资的大概2倍以上的,或者是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也都是在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业资格的一些相关等级方面的。

(2)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者是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累计缴纳总额以及每年最低缴纳额也都是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二、病假工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自2019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420元调整至24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的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补贴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用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人民、上海市、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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