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不同类型的起诉案件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向有管辖权的起诉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再次起诉需要申请再审。同时,对于规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离婚案件,原告的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纠纷应由相关部门处理
拆迁补偿纠纷是一项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补偿问题引发纠纷,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得以落实。这些部门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拆迁办公室、土地管理局等,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对拆迁补偿标准、程序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可以确保拆迁补偿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拆迁补偿纠纷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以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结语
人民对不同情形下的起诉进行了明确的处理指引,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同时,在拆迁补偿纠纷中,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得以落实。城市规划部门、拆迁办公室、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将起到重要作用,他们能够监督和管理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拆迁补偿纠纷能够及时妥善解决,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拆迁补偿纠纷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以最大化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四章 地方各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都是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
地方各级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