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控告人收到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投诉。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投诉。
四、拒绝自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