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根据档案填写的说明要求来填写,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直接填写居住的通信地址即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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