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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不以骗税为目的有罪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无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为某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担任会计。2012年4月,李某甲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甲和某公司。2012年5月,某煤矿停止生产,剩有余煤2千吨左右。丰源集团制作了假工资表要求李某乙开具,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照办。2012年5月-9月期间,李某乙以煤矿企业的名义,向丰源集团开具了38份,金额4148258.4元,额602738.4元,丰源集团全部申报认证抵扣,煤矿公司如数缴纳款。

一审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犯罪论处,二被告人不构成虚开专用罪。

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

2、有罪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吕小红在担任赣州中橙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虚增中橙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橙公司向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含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天津市紫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唐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渔阳嘉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虚开专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1,959,227.48元,税款合计2,033,068.52元,价税合计13,992,296.00元。

一审认为,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用、虚开抵扣税款、虚开普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专用罪、虚开抵扣税款罪、虚开罪。

被告人吕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开票没有合同可以开票吗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开假犯法。虚开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销货方开具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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