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编制,报县级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审定后,报上一级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编制,报县级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