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法律规章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按实际周数和天数计算确定。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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