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明显地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投资者对于金融行业的信任,同时也侵害了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上述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中将用客户资金投资买入(建仓)和卖出(出仓)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和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主要是指上述人员在自己所在单位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先行买入,或者在所在单位卖出前,自己(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先行卖出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