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有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及影响

国有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及影响

来源:华佗小知识

1992年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23作出如下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的规定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审批。和相关主管部门就企业境外上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3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审

核后,由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备案。

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审核后,由证券委

按国家产业、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四、重申《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1998年2月22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该通知规定:由中国审核并经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证券委和中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意见。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备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