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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对方婚外性行为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只需证明即可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婚外性行为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有持续稳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离婚的依据。同居不等同于婚外性行为,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婚外性行为并非离婚的法定条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能作为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许离婚的依据。所谓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并不等同於婚外性行为,因此只是掌握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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