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属于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同样没有隶属关系。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专业性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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