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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是否可以进行自主评估?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和《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中的物品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而不是自主评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物权人应当依法保护、维护、管理其物权,并保障其物权不受侵犯。物权人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不动产实行评估、鉴定、检验等活动。评估、鉴定、检验活动的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占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和经营性用房、房屋内的动产财产等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或者补偿标准。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3.《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评估结果是拆迁补偿的基础。评估结果应当经过拆迁补偿协商委员会确认,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因此,在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且评估结果需由拆迁补偿协商委员会确认。自主评估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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