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个原则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英美法系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第二款规定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