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一、开除公职的情况有?
1、不符合录用人民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根据《人民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