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需依据章程决议,且总额及单项不能超过限额;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者不能参与表决;对外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决议,如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一、如果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三、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四、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