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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抚养费减少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离婚子女抚养费可根据特定情况减免或免除。情况包括收入减少、病痛或伤残、服刑等导致无经济收入。然而,只有当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且符合标准时,才能提出减免请求。未成年人若能自行维持生活,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裁判生效后,新情况可再次提起减免请求。具体情况包括长期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犯罪服刑、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部分费用。继父母不愿负担时,生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结语

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少或不付。具体条件包括工资或收入减少、病或伤残、服刑等原因导致没有经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无法支付的情况才能提出请求。未成年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或理由,一方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减免费用。具体情况包括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力支付、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抚养方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六章 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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