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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主犯和从犯应该怎么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认定标准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不同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不同在于:

1 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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