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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三种可上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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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诉三种可上诉裁定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裁定是人民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上适用,主要包括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适用裁定的范围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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