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产生通知效力,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陪产假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确定,赔偿金为补偿的两倍。
法律分析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时,通知书就已经产生通知的效力。用人单位通过此通知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劳动者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陪产假。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的生效通知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的生效通知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雇主或雇员通过书面通知对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方式。这样的通知是为了确保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通常,通知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生效日期、解除方式等信息,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对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的生效通知是维护劳动关系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理解决劳动纠纷。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旦送达劳动者,即产生通知效力。用人单位通过此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要求则可要求相应的陪产假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的生效通知是确保双方权益保护和劳动纠纷合理解决的重要环节,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原因、日期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