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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一、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二、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三、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四、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五、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六、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八、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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