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逗帆5年。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睁此存期限内,信息悉指迅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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