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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几个?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几个?

法定监护人只能有一个,家属可以自行推选。根据《民法典》第二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在认定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时,应根据社会一般人能尽的监护义务,结合被监护人的年龄、监护人的监护条件和能力,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察确定。一般说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监护人此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可以以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为由,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没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在后一种情形下,监护人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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