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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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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行政诉讼。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内,但是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如下:
1、车辆驾驶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向机关报案;
2、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3、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两车交强险、事故认定书原件等;
2、病历卡、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等;
3、事故前一年暂住证、事故前一年社保缴费记录、鉴定费、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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