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面负责局的党建工作,把握好局的工作方向,负责召开局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局的各项工作。制定局工作计划及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会总必须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处是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委员会总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处的工作。
党的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会决定,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
每届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