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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能否自认全责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不能自认全责。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交通事故超速度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是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责任;

2、如果只有超速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超速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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