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它 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事实,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的解决都奠定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而不允许把 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 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其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及立案、侦查终结、决定起诉和判决的事实条件均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还具体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人的资格、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