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遗嘱的办理程序和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概念、特征以及效力。遗嘱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包括: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代理、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危急情况下只能采用口头形式、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法律分析
遗嘱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二)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各类形式的遗嘱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非公证形式的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优先于先成立的。
二、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遗嘱的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拓展延伸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办理程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自己的手写方式进行遗嘱,自书遗嘱在遗嘱人离世后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他人代书的方式进行遗嘱,代书遗嘱在遗嘱人离世后具有法律效力。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录音的方式进行遗嘱,录音遗嘱在遗嘱人离世后具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遗嘱,口头遗嘱在遗嘱人离世后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并没有,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结语
遗嘱的办理程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遗嘱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包括: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