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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查封并扣押车辆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交警无权扣留查封的车辆,因为和交警行使不同的权力。行使司法权,交警行使行政权。交警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查封的车辆不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根据相关法规,交警只能扣留事故车辆,并需妥善保管,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分析

1、交警无权扣留查封的车辆。

从法律上,查封的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2、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际机构,它们行驶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行驶司法权,交警行驶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3、查封车辆不在交警管辖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内,所以交警无权扣留查封的车辆。

4、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际机构,它们行驶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行驶司法权,交警行驶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结语

交警无权扣留查封的车辆。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际机构,行驶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行使司法权,交警行使行政权。查封车辆不在交警的行政管理范围内,交警无权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对于查封的车辆不适用。因此,交警应尊重的权威,不得扣留查封的车辆,保障司法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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