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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可以翻供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诱供属于程序违法。只要是被诱供,在庭审时,可以当庭翻供的,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审理,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民警伪造证据怎么办

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如果属于机关侦查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伪造证据,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则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控告、报案,由人民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因此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哪些证据无效

证据无效的情形。证据无效就不能证实所主张的事实。具体无效情形如下:1、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3、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内容不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6、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可以取证作证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非法取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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