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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所需要的证据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婚姻诈骗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视听资料。机关对婚姻诈骗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属实,将逮捕并起诉。

法律分析

未婚姻诈骗要什么证据?

认定婚姻诈骗需要如下证据: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针对于婚姻诈骗一般是属于机关调查的范围之内,对于婚姻诈骗现在很常见,所以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速度会比较快,只要一旦查明对方属于婚姻诈骗,就会对其进行相关的逮捕,逮捕完成之后将会送至进行相关的起诉。

结语

针对婚姻诈骗案件,认定婚姻诈骗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视听资料等。机关在调查婚姻诈骗案件时会尽快查明对方是否涉嫌婚姻诈骗,一旦查明,将采取相应的逮捕措施,并将案件移交给进行起诉。对于婚姻诈骗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和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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