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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名称变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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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起诉状。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直接变更: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处理;原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则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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