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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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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审判中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且实务办案经验中,若针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均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若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的问题,往往内部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一、离婚管辖权异议什么意思

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的管辖有争议。通常提出异议,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对案件的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际规约》第三十四条一在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二得依其规则,请求公共国际团体供给关于正在审理案件之情报。该项团体自动供给之情报,应接受之。三于某一案件遇有公共国际团体之组织约章.或依该项约章所缔结之国际协约.发生解释问题时,官长应通知有关公共国际团体井向其递送所有书面程序之文件副本。第三十五条一受理本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二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全理事会定之,但无论如何,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处于不平等地位。三非联合国会员国为案件之当事国时,其应担负费用之数目由定之。如该国业已分组经费之一部,本项规定不适用之。第三十六条一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二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之解释。(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三.上述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之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或以一定之期间为条件。四.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其将副本分送本规约各当事国及官长。五.曾依常设国际规约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强制管辖之接受。六.关于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裁决之。第三十七条现行条约或协约或规定某项事件应提交国际联合会所设之任何裁判机关或常设国际者,在本规约当事国间,该项事件应提交国际。第三十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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