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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差异及理解

来源:华佗小知识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仲裁委员会可在多个地区设立,涵盖广泛领域,实行协议管辖和一裁终局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按行政区划设立,仅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地域管辖和非终局性裁决。两者制度并无联系,《仲裁法》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分析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起诉。

《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拓展延伸

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异同点解析

仲裁和劳动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仲裁是指通过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可以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商业、民事等。而劳动仲裁则是特指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仲裁方式,主要关注雇佣关系、劳动合同等劳动法律问题。在程序上,仲裁通常需要双方自愿参与,而劳动仲裁可能在劳动法规定下强制进行。此外,仲裁裁决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劳动仲裁裁决则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因此,虽然二者都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结语

综上所述,仲裁和劳动仲裁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仲裁适用于广泛的民商事争议,实行协议管辖,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劳动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裁决具有非终局性。虽然二者都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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