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表现出悔改态度且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提前释放其并附条件。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将受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机关的监督执行。
法律分析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拓展延伸
假释考验期执行的责任归属: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探析
假释考验期执行的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假释考验期的执行涉及多个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假释机构、监管机构等。法律责任的归属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假释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监管机构的监督等方面因素。同时,监管机制的设计和执行也对责任归属起着重要作用。有效的监管机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假释考验期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假释考验期执行的责任得到适当的归属,并为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结语
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于累犯和暴力性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假释考验期执行的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研究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的关系,对于改进和完善假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