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记大过处分、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及开除处分。违规行为包括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
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拓展延伸
揭示违反纪律的关键因素
违反纪律的关键因素包括个人道德观念的缺失、对规章制度的无视、权力滥用、利益驱动、监管不力等多个方面。首先,个人道德观念的缺失使得一些人容易违背纪律,对于纪律规定不以为然。其次,对规章制度的无视导致一些人对纪律要求不加遵守,随意违反。权力滥用也是违反纪律的重要原因,一些人利用职权超越规定范围,违反纪律行为层出不穷。此外,利益驱动也是违反纪律的常见原因,为了谋取私利,一些人不惜违背纪律规定。监管不力也是导致违反纪律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对违纪行为的发现和处理不力,使得违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综上所述,揭示违反纪律的关键因素有助于制定更加有效的纪律管理措施,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结语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退还违法所得是常见的处理措施。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包括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并在情节严重时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纪律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人道德观念缺失、对规章制度无视、权力滥用、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等。为维护组织正常运转和秩序,必须采取有效的纪律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