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不同业务备注栏内容不同。如销售折扣业务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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