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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确认纠纷

来源:华佗小知识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1、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

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管辖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管辖。属于专门管辖的,由专门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受理。

2、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2)明确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3、明确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而且一审终审,多么经济高效);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起诉。

审查后,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提起诉讼。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二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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