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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格混同的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律师分析: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视为人格混同,则股东不再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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