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和减刑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刑后,如果被告人表现出悔改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量刑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考虑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案情平衡。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刑后可以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规定的量刑幅度是非常清楚的,在法定范围内,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量刑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也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上诉是肯定不会被加重量刑的。
结语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会从重处罚。判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等行为,可以减刑。量刑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量刑标准,被告人可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