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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罪如何界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追诉和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涉嫌挪用资金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情形应予追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批复,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法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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