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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怎么确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成不成可向起诉,由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其他与孩子探望权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会被中止的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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