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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私房动迁遗产继承份额的顺序及《民法典》相关原则概述。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进行。《民法典》还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强调继承权平等、保护老幼残疾人利益,并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继承人应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取消接受附义务遗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私房动迁遗产继承份额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适用《民法典》的相关原则有哪些?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私房动迁遗产的继承顺序是按照法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进行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平等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是平等的。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需要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同时,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未出生人的利益。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也得到承认。继承人之间应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权利与义务应一致。如有继承人不履行义务,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以上是对私房动迁遗产继承顺序和适用原则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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